
行政处罚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》第四十条第一款、银行用遭押品评估等相关成本,合肥行政法规禁止的分行发放罚款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”规定的不正当价格行为。第十四条第(二)项,贷款将自身止损管理成本转嫁给借款人的时转行为属于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》第十四条第(八)款“法律、不得将经营成本以费用形式转嫁给客户”的嫁保规定。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了合市监处罚〔2023〕13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,
2023年6月,
主要违法事实:要求借款人购买保险且当事人作为财产保险的第一受益人,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《关于印发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的通知》(皖市监办发〔2022〕10号)第七条第(二)项和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《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》(2022本)(皖市监办发〔2022〕11号)第251条。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收费行为,